問:我司是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樓盤逾期交樓,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作為銷售折讓可沖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現已開具原合同購買價的發票,在未收回原發票的情況下,請問可否依據合同、法院判決書、銀行付款憑證、結案通知書等原始資料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紅字發票,謝謝!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綜上,開發商因逾期交樓支付給業主的違約金,若事先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這筆違約金的產生條件及計算依據的,則該筆違約金按銷售折讓處理,沖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若該筆違約金未事先在購房合同約定,而是開發商與業主私下協商的支付款項,則不屬于銷售折讓,不得沖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5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