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業務需要,向個人租用商鋪用于經營,月租金為3000至5000元,出租人不提供發票,咨詢問題:1.若無法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2.若需要補開發票要繳納哪些稅費以及如何計算;3.該類業務應當按照哪些法律文件執行。說明:以上問題涉及多稅種,由于咨詢頁面上的“稅費類型”只能選擇一種,只選擇了房產稅。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二、若個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稅(征收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12%計算)、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房屋所在地段單位稅額×實際占地面積)、印花稅(租賃合同金額×0.1%)、房產稅(不含稅租金×12%)、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2%)。承租方涉及印花稅(租賃合同金額×0.1%)。三、珠海市自然人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網頁版)自行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委托代征范圍內的房屋,納稅人也可選擇通過該功能申報納稅代開發票。操作簡要說明:1、以“個人辦稅”身份登入廣東電子稅務局網站;2、進入“我要辦稅”欄,點擊“事項辦理”進入“不動產租賃合同采集”菜單;3、新增租賃合同采集信息,提交合同采集申請;4、完成合同采集后,在“事項辦理”模塊進入“房屋出租電子普票代開”或“房屋出租專票代開”功能進行信息填寫,提交成功后,稅務機關后臺對代開發票申請進行審核;5、審核通過后,在“我要辦稅”欄點擊“申報征收”,進入“清繳稅款”功能完成稅費繳納;6、繳納稅款后可自行開具發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6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