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擬IPO企業在從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如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而無其他情形,公司自然人股東是否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繳納,是否適用于財稅[2015]41號文中規定的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向主管稅務局申請五年分期納稅。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其中,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以此轉增股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屬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事項,不適用財稅〔2015〕41號文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相關規定。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三、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目前僅有符合上述情形的轉增股本事項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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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8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