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是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利用本公司開發的幾套商品房作為樣板房,主要用途是供客戶參觀。我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我司的樣板房是自用,要根據次月開始要交房產稅。我司的觀點是:1、依據國稅發〔2003〕89號中第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2、樣板房是為銷售產品而定制的樣板,本身就是廣告、推廣的性質。3、客戶在買房前,都是要參觀的,不僅是樣板房,其他的毛坯房的現房銷售,也會要參觀,如果把參觀也認定為使用的話,那幾乎所有待售已被參觀過房屋都可以認為是使用。4、如樣板房的性質認定為使用,那么,無論是作為居住、辦公、商用質性,樣板房都是達不到交付標準的。房地產企業的樣板房是否要交房產稅?依據是什么,使用的范圍包括哪里?現懇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局給我們企業回復,萬份感謝!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樣板房作為銷售展示用途供客戶參觀,屬于企業自用房產,應征收房產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建議進一步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9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