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