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請問疫情期間出口退稅申報期限是否有所調整?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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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貿企業每月申報出口退稅的次數是否有調整?
答:外貿企業在每個月增值稅申報期(以下簡稱征期)前,可不限次數進行出口退稅申報,每月征期后,僅在征期前未申報的外貿企業,可在征期后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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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企業開具出口發票,匯率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出口業務應按照報關出口日期當日或當月第1日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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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5-07 16: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