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
答:第一,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第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第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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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只有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九類產品中某一類產品的銷售額占比超過50%,才能申請享受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答:不是。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下同),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判斷納稅人是否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具體標準,是納稅人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并銷售上述9類產品合計的銷售額占比,而不是某一類產品的銷售額占比。
舉例說明:2020年5月-2021年4月,某制造企業“化學纖維”的銷售額占比為25%,“非金屬礦物制品”的銷售額占比為20%,“通用設備”銷售額占比為15%,“橡膠和塑料制品”和“金屬制品”銷售額占比均為15%,還有房屋出租銷售額占比為10%。該企業2021年5月申請留抵退稅時,“化學纖維”“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三類產品合計的銷售額占比為60%(超過50%),符合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的相關條件,如果該企業同時符合其他退稅條件,可以按15號公告和本公告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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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文件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如何申請退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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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5-10 17: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