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想問下,佛山三水片區內比較多廠房,如果是個人名下的廠房轉讓,是否屬于可以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若不屬于,怎么才算屬于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的范圍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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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廠房屬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行為,土地增值稅按照下列的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即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08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