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在佛山高明高豐紡織染聯(lián)合企業(yè)有限公司工作近八年,辦理社保退休時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只幫我買了十三個月的社保;我有在此企業(yè)工作的時間證明公證及工資證明;上周找該企業(yè)的人事經理要求幫補繳社保,回復說公司不同意補繳,因太麻煩。請問尊敬的負責人我可以通過什么渠道申請補繳剩余6六年多的社保?謝謝。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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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為員工參保或未足額申報繳社保費的,投訴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供以下資料向被投訴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反映:
1.投訴人本人身份證原件;
2.被委托人身份證和委托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
3.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個人任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能證明任職時間的個人任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能證明本人在被投訴單位任職期間的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注:能證明勞動關系、任職時間和工資收入的個人任職證明包括:勞動部門或者法院出具的相關勞動關系認定資料、勞動合同、工作證、出入證、工資單、企業(yè)出具的職工任職證明等。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xiàn)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7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