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單位在購買蔬菜時,收到增值稅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中籠統開具“*農副食品*食品”,單位為“批”,在備注欄寫明實際購買的蔬菜及金額。請問這樣的發票是否可以用于報銷?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綜上,若開票方未如實開具發票的,收票方有權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9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