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是生產型出口企業,在2020年9-12月有出口貨物,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是否需要在四月份申報期做未辦理退稅備案才可以退稅?如未做備案,是否可以退稅?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請及時到主管稅務部門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9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