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我剛到房地產開發商通知,6月上旬可以收樓了,可是我身處香港,未能完全通關,我會待通關后才收樓。請教一下在此情況下房契稅該如何處理?我是應該收樓后才繳稅?還是發展商收樓限期后就必須立即繳交?會有逾期罰金嗎?可以未收樓就繳交稅金嗎?我的房屋在中山三鄉觀山水花園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如您需辦理契稅申報,應報送以下資料:1.《契稅納稅申報表》(報送條件:必報);2. 納稅人身份證件(報送條件:必報);3.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合同及合同性質憑證(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法院裁判文書等)(報送條件:必報);4. 不動產銷售發票(報送條件: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受理。);5.減免契稅證明材料(報送條件:享受契稅優惠時應提供減免契稅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對于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報送復印件);6.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及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等資料(報送條件: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26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