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情況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0號),我公司用實物資產以賬面凈值劃轉至全資子公司,我公司作為實物出資,子公司作為接受投資,此情況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我公司出資時實物資產未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子公司對應以實物資產原來的賬面凈值作為計稅基礎。問題:文件規定如在交易完成12個月內我公司再對外轉讓股權,原來的實物出資需要再作視同銷售處理,但是沒有明確超過12個月后再對外轉讓股權,我公司原來的實物出資行為如何作稅務處理,子公司如何作稅務處理。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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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第三條規定,關于股權、資產劃轉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尚未處理的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具體規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定進行處理。
因此 ,如不符合上述文件的,則不能選擇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如仍有疑問,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前臺進行確認。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27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