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同時財稅〔2017〕39號文件附件規定,投保人范圍:本合同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5-28 17: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