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購買方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存根聯丟失了,但保存有合同及發票的掃描件,有銀行流水記錄;銷售方的記賬聯仍在。請問購買方該如何補回丟失的存根聯憑證?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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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憑開票方單位證明、發票掛失文書及相關發票聯次的復印件代替丟失的發票原件。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1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