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jù)規(guī)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請問一般納稅人性質(zhì)的出租方是否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按建筑服務2%預繳增值稅?同時一般納稅人性質(zhì)的承租方能否憑出租方開具的發(fā)票在項目所在地按2%預繳增值稅時按分包進行抵減?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chǎn)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另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相關規(guī)定:(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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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1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