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個人年收入不足6萬元,出售房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能否在年度申報中實現相應的退稅。如果能是按照什么標準實現退稅。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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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guī)定,依據稅法規(guī)定,2020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因此,房產買賣中涉及的“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不能納入本次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范圍。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3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