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與某簽訂了酒店住宿及會場租賃合同的年度合同,平時有需要使用的時候按合同協議價結算住宿及會場租賃服務(無設備租賃費用),請問該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如果在該酒店只產生住宿服務,不發生會場租賃,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其中,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非上述文件第二條所列的納稅憑證,建議帶合同和憑證到主管稅務機關作進一步核實。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9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