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的公務用車改革補貼、住房改革補貼(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補貼)屬于個稅所得額?如果是有比例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公務用車補貼收入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用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可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二、住房改革補貼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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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10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