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惠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辦法》第五條關于“人防工程區域停車位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產權屬國家所有。平時用作停車位時,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由建設單位使用管理,收益歸建設單位所有。人防工程區域停車位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的規定。提出以下兩點問題:1、人防車位產權屬于國家,驗收是否視同移交,人防車位成本是否可以計入土增稅清算成本中。2、產權明確移交給了政府,使用權和收益權歸投資者,人防成本在土增稅清算中是否可以扣除。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請您參考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核定自己的實際情況。因您咨詢的問題涉稅層面復雜,為確保您咨詢的準確性,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10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