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未加蓋發票章及監制章的船票,如深圳蛇口郵輪母港船票,出發地、目的地、乘客信息及金額等齊全,但是沒有發票章和監制章;而珠海九州港客運服務有限公司船票是有發票章及監制章的,是否均可以參與旅客進項抵扣?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開票方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發票,若不符合的,收票方有權要求其重新開具。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11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