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20年度,因公司戰略調整,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為東莞清溪分局)被母公司山東滕州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為滕州市稅務局)吸收合并。2020年12月,我公司已完成稅務注銷,清溪分局就我公司尚未抵扣進項稅額審批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留抵稅額轉移單》,并在“稅務所意見”及“局長意見”簽字蓋章,“貨物和勞務科意見”未簽字蓋章,清溪分局反饋為因組織架構調整,無貨物和勞務科,因此此處無需簽字蓋章。山東滕州公司持留抵稅額轉移單到滕州市稅務局辦理進項稅轉入時,滕州稅務局提出,需要有“貨物和勞務科意見”簽字蓋章才符合辦理條件。問題:清溪分局是否確無貨物與勞務科?“稅務所意見”及“局長意見”簽字蓋章,“貨物和勞務科意見”未簽字蓋章的進項稅額轉移單,是否已完成清溪分局所有程序,具備效力?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市無縣區局,清溪稅務分局內部未設置貨物和勞務稅部門,因此分局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僅需在“稅務所意見”及“局長意見”欄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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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16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