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財稅2018年91號文里對1000萬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這里的個體工商戶貸款是否包含個體工商戶戶主個人名義貸的用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為目的的貸款呢?還是說必須以個體工商戶企業名稱貸款才算個體工商戶戶貸款?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的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因此,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應為個體工商戶。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名義發放的貸款,不符合上述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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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22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