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司屬私有企業,在公務用車改革后,我司向員工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需要扣除一定的公務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發布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在廣東省的費用扣除標準具體是什么?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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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我省未出臺相關的扣除標準,取得相關收入需按“工資、薪金所得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1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