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就目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印花稅的政策規定來講,是否購銷合同,保險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及運輸合同等,只要我們在合同中分別列示含增值稅金額和不含增值稅金額的話,就可以統一將不含稅作為計稅依據進行印花稅的扣繳呢?是否有相關的政策依據可以支持呢?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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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以合同記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若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若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若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30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