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一直在陽江閘坡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昨天去開票時辦稅人員要我必須買社保才能幫我辦理。
答: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六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建議進一步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1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