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21年之前購進設備可以在202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一次性扣除嗎?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二、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三、您司在2021年以前新購進符合上述規定的設備、器具,如2020年11月以前已投入使用的,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當年度未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則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如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之間投入使用的,可在2021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5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