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以前公司包午餐,現在改為每人每天13元餐補,與工資一起月結。統一的午餐補貼是否需要納入工資薪酬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廣東東莞是否有一定的扣除標準?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的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為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因此,若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實際誤餐頓數及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否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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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5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