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2021年第9號)規定,自2021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34860元(11620元×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7-06 14: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