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財務2021年一季度購買貨物獲一張增值稅進項票,已完成認證抵扣。現2021年三季度才確認此貨物對應是出口業務,需按出口退稅處理,不可抵扣。請問是否可以辦理更正,如可辦理請告知具體流程或咨詢電話,謝謝。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問題所述需了解具體情況(單位名稱、類型等信息),請補充上述情況以便我們提供咨詢服務,建議您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作進一步咨詢了解。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若屬于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6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