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請問2021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否有調整?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2021年第9號)規定,自2021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34860元(11620元×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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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2021年深圳市個人取得企業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是否有調整?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2021年第9號)規定,自2021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418308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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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問2021年深圳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否有調整?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2021年第9號)規定,自2021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34860元(11620元×3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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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7-07 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