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新稅法中,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按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兩個扣繳義務人都按照5000減除費用代扣代繳嗎?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果納稅人存在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且都按照5000減除費用代扣代繳,在年度匯算時可能需要補稅。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建議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確認后,選擇在一處扣除每月5000元的減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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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時是兩個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綜合所得,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分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
答: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如果納稅人存在多處經營所得且沒有綜合所得的,建議預繳時只選擇一處扣除減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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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體工商戶的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何時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因此,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匯算清繳時申報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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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7-08 15: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