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發票跟抵扣聯丟失可以直接復印銷售方的紙質發票加蓋發票章作為抵扣依據嗎,還是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書面報告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8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