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金融機構的取得的利息率的企業所稅稅率百分之7。由居民企業負擔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請問計稅依據分母按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金融機構的取得的利息率的企業所稅稅率百分之7還是按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前的企業所稅稅率百分之10計算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問題所述需了解具體情況(非居民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等情況),請補充上述情況以便我們提供咨詢服務,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向所屬區主管稅務機關作進一步咨詢了解,或可撥打所在地12366選擇對應的稅費種類(廣東)咨詢了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上述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因此,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的規定執行。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2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