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小規模納稅人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分錄是在營業外收入,那我現在是應該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1%征收率數額錄入營業外收入還是應該用3%征收率?填寫所得稅申報表時,減免的增值稅是應該填寫在第七欄的免稅其他收入么?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不論主營業務收入或是營業外收入都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一并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此外,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不屬于免稅收入,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在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不應填寫在免稅其他收入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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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3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