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集體房產水電,物業公司供水供電的發票開具以及增值稅報稅問題,是否是減除供水供電實際收取部分后的差額計算增值稅。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一、水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若屬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二、電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規定:“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因此,若屬于轉售電力,一般納稅人按13%計征增值稅,小規模按3%征收率計征增值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4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