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通過司法拍賣購得一二手房,購房包括房價,代支各項稅費等。房價31萬元,代支各項稅費等3萬元。共支付34萬元。請問,我到稅務部門開具購得此房的發票是開具31萬元,還是34萬元。我將此房銷售,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購得此房的成本是扣除31萬元還是34萬元?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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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
因此,納稅人應按上述規定開具發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145號)等相關規定,自用不足5年或自用超過5年但不屬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受贈房屋再轉讓的,按轉讓不動產的收入額減除房產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的余額按20%計征;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6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