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簽訂購買商品房合同價格89萬,另與開發商簽訂金額23萬《裝修協議書》1份。疑問1:開發商開具的發票均為“*不動產*商品房”,這樣開票是否正確?疑問2: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契稅時,將裝修費23萬一同計收了契稅,是否違反規定?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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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房者簽訂帶裝修房合同時,將不動產銷售價格進行拆分,分別簽訂銷售不動產合同與裝修補充合同的,應將收取的全部房價和裝修款按“銷售不動產”開票及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承受裝修房屋契稅計稅價格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6號)規定,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應包括在內。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26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