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個人同時存在限額扣除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捐贈,兩者扣除的先后順序會影響最終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金額嗎?
答:不影響。根據稅法規定,個人公益捐贈支出的扣除基數為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稅額。也就是說,這個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固定數,不會因為先扣了一筆捐贈額而縮小。因此,不論是先扣限額捐贈支出還是先扣全額捐贈支出,最終效果都是一樣的。
?
2、企業對哪些特定事項的捐贈支出可以據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規定:“三、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規定:“九、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
3、納稅人如何查詢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規定:“十四、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名單公告。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7-30 16: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