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企業自建綜合體,有部分自用,部分出焦點。其中人防車位,企業目前承包出租給物業公司。在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人防車位能否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分攤成本并進行扣除。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
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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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02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