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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申報負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2021年20號公告)要求(以下簡稱《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市增值稅、消費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申報。有關問答如下:
一、什么是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
納稅人申報增值稅、消費稅時,應一并申報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是指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增值稅預繳稅款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
二、怎么整合申報?
新啟用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中,附加稅費申報表作為附列資料或附表,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申報的同時完成附加稅費申報。
具體為納稅人填寫增值稅、消費稅相關申報信息后,自動帶入附加稅費附列資料(附表);納稅人填寫完附加稅費其他申報信息后,回到增值稅、消費稅申報主表,形成納稅人本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上述表內信息預填均由系統自動實現。
三、整合申報施行后原附加稅費申報表還要使用嗎?
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整合申報后,不僅對申報表進行了改進,而且對支撐申報的信息系統和電子稅務局進行了功能的優化和完善,覆蓋了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申報的所有場景。因此,整合申報施行后,原《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不再使用。
四、申報表整合后,增值稅申報有什么變化?
1.使用新申報表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變化
新啟用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增加第39欄至第41欄“附加稅費”欄次,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拆分為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和第23b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其中第23a欄專門用于填報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情況,第23b欄填報原第23欄內容。三是增加《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五)》(附加稅費情況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的變化主要是,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將按照規定本期應當作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對于前期已經作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解除異常憑證或經稅務機關核實允許繼續抵扣的,且納稅人重新確認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在本欄次填入負數。
2.使用新申報表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變化
新啟用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主表增加第23欄至第25欄“附加稅費”欄次,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主表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和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額相關欄次名稱調整為更準確的表述,即將第2、5欄次名稱由原“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調整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將第3、6、8、14欄次名稱,由原“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調整為“其他增值稅發票不含稅銷售額”,上述欄次具體填報要求不變。三是增加《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附加稅費情況表)。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涉及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和口徑沒有變化。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21年7月份及之后屬期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的填寫說明,《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欄次,填寫本期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的進項稅額。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不為A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簡稱38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當在納稅人辦理收到相關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應屬期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填寫說明的要求,將對應專用發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則可以按照38號公告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在稅務機關出具核實結果之前暫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不需要將對應專用發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若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或者提出核實申請但經核實確認相關發票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應當繼續作進項轉出處理。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21年7月份及之后屬期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稅務機關解除異常,對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照現行規定繼續抵扣。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欄次,填寫本期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的進項稅額。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后,經核實允許繼續抵扣的,且納稅人重新確認用于抵扣的,在本欄填入負數。
在2021年7月及之后屬期作進項轉出處理的異常憑證,在解除異常憑證后,納稅人應先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相關發票再次進行抵扣勾選,然后在辦理抵扣勾選屬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填寫說明的要求,將允許繼續抵扣的稅額以負數形式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在2021年7月屬期之前已作進項轉出處理的異常憑證,不需要再次進行抵扣勾選,可以經稅務機關核實后,直接將允許繼續抵扣的稅額以負數形式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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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申報表中消費稅部分有什么變化?
新申報表中,除實行主稅附加稅費整合申報外,消費稅部分也進行了簡并優化。
一是將原分稅目的8張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主表整合為1張主表,基本框架結構維持不變,包含銷售情況、稅款計算和稅款繳納三部分,增加了欄次和列次序號及表內勾稽關系,刪除不參與消費稅計算的“期初未繳稅額”等3個項目,方便納稅人平穩過渡使用新申報表。
二是將原分稅目的22張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表整合為7張附表,其中4張為通用附表,保留了1張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填報的專用附表、2張卷煙消費稅納稅人填報的專用附表。
八、使用新申報表后,適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費稅納稅人需要填報所有主表附表嗎?
新申報表將原分稅目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主表、附表進行了整合。系統根據納稅人登記的消費稅征收品目信息,自動帶出申報表主表中的“應稅消費稅名稱”“適用稅率”等內容以及該納稅人需要填報的附表,方便納稅人填報。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卷煙消費稅納稅人需要填報的專用附表,其他納稅人不需填報,系統也不會帶出。
九、《公告》實施后申報時還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人,申報繳納所屬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適用《公告》。按季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人,申報繳納所屬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適用《公告》。納稅人調整以前所屬期稅費事項的,按照相應所屬期的稅費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8-05 10: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