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東莞出售個人商品房“滿五唯一”免征個人所得稅,滿五以哪個日期為準,增值稅可以契稅填發日期或者房產證登記日期,如個人所得稅以房產證登記日期為準,明顯不合理,一手期房繳納契稅后,至少2-3年才能獲得房產證,深圳市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均以契稅填發日期或者房產證登記日期熟先原則,如東莞個稅只以房產證登記日期為準,建議調整成契稅填發日期或房產證登記日期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的規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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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05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