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4月份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萬元,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標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繼續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據此,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50萬元×1%=0.5萬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