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在7月份開了一張8月份的稅票,發票顯示的是8月份的,可是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日期是7月份,然后又重新申請了7月份的稅票,個人所得稅的日期是7月份,請問是否重復繳納了稅款,我8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怎么解決?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知悉,現答復如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請核查7月份的個人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是否正確,若重復征收可以申請退稅。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如果時間不對,請開具紅字發票。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06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