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是否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一、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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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規模納稅人最新附加稅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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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試點企業屬于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許抵免的投資是指試點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獨立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辦學投資和辦學經費支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與職業院校穩定開展校企合作,對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國家規劃布局的產教融合重大項目建設投資和基本運行費用的支出。
試點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繼續抵免。試點企業有撤回投資和轉讓股權等行為的,應當補繳已經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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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8-10 10: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