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見附件3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