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有一個業務想要咨詢一下,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是一家門診部,擁有醫療許可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提供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現發生如下業務:(1)門診部本月經營收入20萬,為醫療服務費。(2)門診部與本市一家門診部(擁有醫療許可證,也符合免征增值稅政策)合作,派出醫生團隊到合作門診部坐診提供醫療服務,獲得4萬元醫療服務費分成。(3)門診部與市外一家門診部(擁有醫療許可證,也符合免征增值稅政策)合作,派出醫生團隊到另外一家門診部坐診提供醫療服務,獲得6萬元醫療服務費分成。請問以上三筆業務收入,是否都享受免稅政策,異地合作獲得的6萬元,是否需要在當地預繳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11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