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銷售方開戶行及賬戶沒有填寫,該發票是否合規?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的規定:“第十條 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因此,如不符合的發票可退回開票方重新開具。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政策規定為準。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惠陽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聯系電話0752-3823182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17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