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小區為無物業小區,停車管理方案由業主大會表決通過,針對外來車輛的臨時停放收費是否需要提供發票呢?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20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