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于2016年4月前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取得場地,合同約定了30年租金,約定租期為15年,約定該為初期租期,并約定到期后有權續約3次,每次5年,即共30年。合同簽訂后,我司出租部分場地所收取的租金并按稅率5簡易征收納稅。今年初始租期到期,在原合同基礎上簽訂續約協議,請問我司對于轉租部分仍可按稅率5簡易征收納稅,是嗎?
答:
尊敬的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包含租入的不動產。對于租入不動產取得時間,應按照租入合同約定的租期開始日計算。對于納稅人通過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的時間,應按照房屋產權證明注明的時間計算,沒有產權證明的,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計算。因此,貴公司應按上述規定確定不動產的取得日期,并按《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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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18 16:41